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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条款

发布时间:2016/5/25 17:08:03  
《托运条款》

本《托运条款》为本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签订货物运输代理《运输协议书》的附件,托运人一经签署,即视为已明确理解和同意本《托运条款》的各项条款,并同意遵照执行。

1、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及标识合法性、单证合法性及完整性、包装安全性负责,托运人不得托运违禁物品,对货物价值与品名应如实申报并要符合海关、航空及实际承运人的相关规定。托运人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货物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扣留、查封、拍卖或没收的,其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皆由托运人承担,与本公司无关。

2、本公司按照托运人指定的承运商运送货物,或者委托其他渠道服务商转运货物,并提供货物的追踪查询服务。

3、本公司承担货损赔偿的区间:本公司接收托运货物后,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渠道服务商之前。 在上述区间内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,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,国际快递、专线类产品承运人的赔偿额每票以USD100为限;邮政小包类产品承运人的赔偿额以USD30为限;商业文件(不含私人信函)每票赔偿标准为免收运费。具体标准参照各销售产品价格表备注说明。 如货物交付渠道服务商后因其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的,按该服务商公布的赔偿标准赔偿,本公司在收到该承运商的赔偿结果后按该标准理赔给托运人。无法确定货物是否于上述区间内毁损灭失的,本公司概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4、托运人请求本公司赔偿时,托运人为灭失货物所有权人的,应提供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的凭证;托运人亦为灭失货物承运人的,应提供已就该货损向所有权人或其他承运人赔付的凭证,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托运人的赔偿请求。

5、本公司对运输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;本公司对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空难、交通事故、火灾、盗抢、战争、罢工、内乱以及当地政府的疏忽。

6、为使托运人得到较好之保障,本公司建议托运人购买保险以降低托运风险。

7、托运人应支付运杂费及运输过程发生的仓租费、退回始发地运杂费及其他合理杂费;收货人若拒绝支付运杂费或者关税导致弃件,托运人应当支付运杂费或者关税;承运商向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运杂费,托运人应当承担。托运人逾期支付,按应付费用总额的3‰/天支付违约金。

8、涉及本条款之争议无法协商解决,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
9、以上条款对托运人与本公司成立的所有运输关系均有效,包括但不限于以双方确认的《货物交接清单》为依据的模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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